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鞍促就办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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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鞍促就办发〔10〕号)实施一年以来,在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等岗位。二是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保洁、门卫、食堂、车辆管理、绿地养护以及环卫清扫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原则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向市或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开发计划,申报内容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最后审批。
三、公益性岗位的安置程序:
(一)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公益性岗位
1、对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公益性岗位,实行定岗、定员管理,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大于定员标准的,实行调剂安置,只减不增。
2、具体安置程序按《鞍山市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鞍促就办发〔10〕号)文件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
1、综合用人单位的公益岗位需求,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确定岗位数量并提供就业援助对象。
2、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条件,由街道、社区本着“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优先推荐零就业家庭成员、政府指定援助对象及“4050”等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对申请人组织面试,择优录用,如需考试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4、社区负责将聘用人员名单在社区公示。
5、用人单位与公示无异议的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劳动合同按年度签订,有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6、如用人单位不能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由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
1、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其中包括:岗前培训,岗中管理,考勤考绩,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用人单位要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人员发生变动应随时报告。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不符合条件、不进行空岗报告骗取岗位、冒名顶替岗位,一经查实,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和收回岗位。
3、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定期进行抽查。
4、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岗人员,管理机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已在公益性岗位之外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5)违犯法律并受到刑事追究的;
(6)有其他不适合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行为的。
五、工作要求
1、公益性岗位应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工作量满负荷、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应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
2、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与最低生活保障联动工作机制,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要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管理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鞍政发〔2009〕14号)文件精神执行。
3、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公益性岗位健康发展。
4、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时间按小时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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